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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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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06-29

教育部年初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其中校事會議制度引發不同立場團體的討論與反彈。圖為設計畫面。圖/蘇悅攝

【記者陳心容、黃蓁言、蘇悅報導】有22年教學年資的國中教師游詩薇,曾經是個幾乎以學校為家的認真教師。她早上6點到校上班,待到放學後輔導學生、一題題教到他們都懂,留得太晚還自掏腰包請吃晚餐,直到晚上7點才離開。

直到五年前,一場校事會議改變了一切。

110學年度,游詩薇獲桃園市優良教師榮譽,同年年底遭投訴,事由為「體罰」。事發當天,她被學生從身後蓄意撞倒,憤怒大喊要學生罰跪,事後請了兩週公傷假。

「但我什麼都沒(對學生)做啊,我只是很生氣。」她說,六名學生聯手作偽證,雖然最後體罰控訴不成立,「教學不力」的調查結論讓她吃了兩支申誡。

現在,游詩薇和其他教師一樣,早上8點上班,下午4點準時離開。當年花蓮教師甄試的榜首,現在和學生獨處時,會因恐慌症不由自主發抖。

游詩薇並非個案。為完善不適任教師淘汰機制,教育部於109年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下稱《解聘辦法》),教師被檢舉後,校方須成立校事會議調查案件,校事會議成為處理校園事件的必經之路。

立法後,投訴案件暴漲兩倍,教師圈子針對校事會議的批評聲浪也隨之而來。(見表一)

各方壓力下,教育部分別於113年與今年1月兩度修正《解聘辦法》,在原先的基礎上新增親師生溝通預防機制、受理審議小組及輔佐人機制等。

然而新制上路,卻依然沒有人滿意。

修法後,全國教師工業總聯合會(下稱全教總)號召全國各地方教師工會前往教育部陳抗,主張應直接廢除校事會議調查制度或退回重訂。

全教總指出,校事會議「高受理、高啟動、高行政成本」,且約半數案件不成立,達解聘、停聘程度僅佔3.3%,濫訴摧毀教學現場的信任,也傷害教師尊嚴。

針對投訴案件上升,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則有不同解讀。《「檢視校園師對生暴力處理機制」專案報告》中認為數據無法推論濫訴情形嚴重,《解聘辦法》甚至存在懲處輕縱情形。人本教育基金會認為,現由學校主導的校事會議可能受校長或行政人員左右,調查無法全然公正,應成立由校外第三方主導的處理制度。

教育部6月表示,新制實施四個月,進入校事會議的案件佔總投訴案量的比例顯著降低,從去年同期的82%降到僅剩22%。

表一/製圖:蘇悅

無論濫訴是否仍存在,教學第一線已出現寒蟬效應:寧可不管教,也不願惹禍上身,一舉一動都需仔細留證。

翻開游詩薇每天批改的聯絡簿,頁頁都是她額外附加、寫滿紅字的稿紙,就怕口頭說明節外生枝,「手都寫到起繭子了。」她說。當教師時間都用在求自保,哪有餘裕備課、經營班級?
教師游詩薇無奈談起,「防禦性教學」風氣下教師不敢管、不願管,首先衝擊學生權益和教學品質。圖/蘇悅攝


少子化、代理教師比例高、教師待遇差⋯⋯惡性循環加速中
校事會議的爭議只是結果,實際反映著台灣校園已醞釀多年的惡性循環。


首先是少子化現象加深親師關係的緊張。臺中市忠孝國小訓育組長、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學系博士生陳渼侖指出,近年修法更重視兒少權益,家長的保護意識也變強,「他們並不相信老師。」

尤其,近年推動特殊生與一般生同班上課的融合教育政策,雖立意良善,卻令情況雪上加霜。師專出身、曾任國小校長的Y(化名)表示,在教師養成的過程中,最強調班級經營的公平性,然而當家長希望子女有不一樣的待遇,會引起其他學生心理不平衡,衝突也更容易發生。

同時,根據全教總數據,教師薪資調整跟不上近年消費成長,讓正式教師出走、代理教師逐年增加,許多新進教師並非教育科系畢業也未領有教師證, 更難對教學第一線的複雜狀況作出判斷。

連資深教師都常踩紅線。經手多起校園爭議事件的律師翁國彥舉例:一個平時上課不專心的學生,某堂下課前稱肚子痛要去保健室,教師見他臉色無礙、懷疑藉故翹課,要該生暫時在座位休息,事後因「漠視(學生)身體不適」遭投訴受一支申誡處分。

管教行為進入校事會議,容易被去脈絡解讀為損害學生權益。教師從此被貼上「教學輔導行為失當」的標籤,甚至成為「教學不力」的不適任教師。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蕭東原則認為,管教界線有法律明定,例如罰站每次不超過一小時、霸凌有明確四項要件等,主管機關也應加強宣導,讓教師了解界線內的管教能被保障。

不過,師範學院畢業的陳渼侖指出,不論是管教溝通或性平、霸凌等相關規範,教師都理應熟悉以避免違規,但師培體系中缺乏法學教育,讓許多教師實際上對法律沒有基本認識。

除了可能觸犯行為紅線,教師也不清楚程序,讓權利救濟變得更難。游詩薇提及自己為取得調查報告申訴16次,面對複雜制度感到勢單力薄,須靠工會與律師提供法律協助。

她曾想提起行政訴訟,「提告一定會贏,但我的家庭經不起這種耗。」校事會議已讓她長期承受「體罰教師」污名,訴訟付出的時間與金錢成本過於龐大。

她也懷疑,「如果法律會給我公平,為什麼我還有兩支申誡?」教師社群中,越來越多人主張以正式司法程序取代校事會議,寧可上法院也不相信校園行政調查,對體制的信任瓦解。
當教師不再相信體制,且與學生、家長的關係惡化,將造成教學現場的惡性循環。圖為示意畫面。圖/蘇悅攝 


「邊學武功邊抗敵」,調查會議品質存疑
112年7月,新竹市某國小教師被家長投訴不當管教,經調查後記過一次,該師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指出調查小組諸多程序瑕疵,如證人在訪談陳述有利該師事證時,被調查委員打斷並嘲諷,調查報告也有多處說法前後不一致。


今年4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原告教師勝訴。儘管這是少數恢復當事人清白的案例,判決也證實許多基層教師對調查會議的長期質疑:不公正、不透明、不專業。

案件進入校事會議調查後,涉及解聘、停聘的嚴重情形需組成調查小組。為避免過去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時代「師師相護」的批評, 校方須從教育部「調查專業人才庫」外聘調查小組委員,包含律師、教育人士或其他社會公正人士。(見表二)

但將調查交由外部委員後,為何會議未變得「更公正」?
表二/製圖:蘇悅


曾參與調查的陳渼侖認為,調查會議委員培訓不足是一大漏洞。她指出,培訓期僅有三天,要速成學會法條、調查倫理和報告撰寫,「(三天)可以把人教會、執行那把刀,這件事情是多麼危險。」

即便有回流訓練,陳渼侖坦言,標準無法完全對應實務情境。不僅調查小組,教師專業審查會(專審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也面臨同樣的裁量困難,「臨危受命卻只能『邊看著武功秘笈邊抗敵』」她比喻。

要解決品質不佳的調查委員,翁國彥指出《解聘辦法》第15條規定,若調查委員有認定偏頗、違反專業倫理等情況,中央主管機關可將其移出人才庫,形同「下架」調查委員,然而,這樣的處罰方式不痛不癢——據教育部統計,113年至今只移除三位調查委員。


台前掌舵、幕後推波,誰使會議不公正?
校園內的人際網絡,也影響校事會議的蒐證與裁決。


游詩薇案件審議過程中,當事人家長不時向校長強調給學校的捐款,「請問校長要不要還那個人情?」
社群媒體中,許多教師認為校事會議結果易受校長左右。圖/擷取自網路

全教總等教師團體均認為校事會議是校長整肅異己的工具,因校長作為校事會議的主席,有權力決定受理案件、聘任調查員,等同全盤掌控會議。

今年1月《解聘辦法》修法方向之一,就是新增案件分流機制,僅涉及解聘、不續聘等重大案件才需進入校事會議,並取消會議中校長的表決權,避免小案大辦與校長濫權。

然而,翁國彥認為改變有限,「一旦進入調查程序,校長是委員之一、還是主席,影響力還是很大。」

不過身為校長兼委員的Y則認為,憑校長之力變更證據、調查方向,在實務上不易達成。曾參與審議的蕭東原持相同看法,他表示,校事會議本身是合議制,校長一人影響有限。

除了校長,來自校園之上的壓力更難以忽視。

當調查小組成員來自教育部的人才庫、由校長選任,會議結論即反映錯綜複雜的權力關係。翁國彥觀察,在引起民眾高度關注的案件,教育局傾向退回案件、要求重新審議,甚至加重懲處教師,避免外界批評。

蕭東原就曾碰過這樣的情形。他參與一宗備受關注的體罰案,調查發現無體罰事實,但礙於輿論,仍有高層施壓,「會暗示校方一定要有懲處,不然沒辦法對社會大眾交代。」他坦言。

案件退回情況多元,各案標準不一。根據《解聘辦法》,大部分案件的決定權在教育局,並非中央主管機關。


過頭的鐘擺,教育現場該如何回正?
教師團體持續要求廢止校事會議,然而談及校事會議存在的必要,幾乎每位受訪者都表示肯定。


翁國彥認為,核心問題是教育部門干預調查結果,只有教育局尊重調查結論,調查才能維持其獨立性。

談到《解聘辦法》的多次修法,翁國彥律師認為,教育局等主管機關對於調查結果和人事的影響力,是校事會議公正性備受質疑的結構性原因。圖/蘇悅攝

長期研究教學評鑑的臺北市立大學與輔仁大學退休教授張德銳則認為,不應將校事會議推向「類司法調查」,他主張會議成員應該由教師、而非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組成,讓教育問題回歸教育本質解決。

為回應各方疑慮,除教育部修訂《解聘辦法》,4月立法院也通過《教師法》「冤案補償條款」,教師若在校事會議調查後被還以清白,將補發停聘期間的本薪與學術加給。

然而頻頻修法、事後補償只是權宜,金錢補救也無法彌補教師在過程中遭受的污名,以及對教育現場的失望,從根源減少衝突才是適切解方。

張德銳從美國教育界行之有年的「同儕協助與審查方案」(Peer Assistance and Review, 簡稱 PAR)建議,教師適任審查機制應以輔導先於評核,以同儕協助和同儕審查形塑教師間的合作文化。

他認為,實務上應由受過專業訓練、具實務經驗的資深教師擔任輔導,並透過長期評鑑與同儕支持機制,逐步觀察教師是否適任,留住優秀教師,而非「一刀切」斷定為不適任教師,同時也能建立更細緻的班級經營與親師溝通原則,避免教學現場判斷標準不一。


輔導取代審判、修復取代淘汰,讓信任重回校園
PAR的概念在台灣教育界並不是新鮮事。台北市自90年起推動「教學輔導教師制度」,至今有超過150所學校參與。然而張德銳觀察,該制度僅依靠行政命令推動,缺乏強制性而成效不彰,「應該把輔導甚至相關的評鑑機制,正式納入《教師法》或《師資培育法》。」


輔導入法有其必要,但能否發揮作用仍取決於制度根本思維。立法院法制局一份報告指出,台灣以PAR為藍本成立的專審會,將「處理不適任教師」視為首要目標,與PAR「留住優秀教師」的目的背道而馳。這種偏差也延續到校事會議中,在維持重淘汰、輕輔導的制度框架下,輔導機制實質成效大打折扣。

無論如何,縫合制度缺口、修補信任流失是台灣教育的首要之務。今年修法新增親師生溝通、行政晤談等預防機制,提供親師交流的管道,無論學者、家長與律師,皆期待溝通機制入法能減少投訴量,化解過往「小案大辦」的行政負擔,同時也避免走回頭路,由校事會議的存在擔保嚴重案件不被吃案。

在教育現場惡性循環、官僚結構難以鬆動的根本困境中,溝通機制的法制化是本次修法微小但重要的一步。制度該如何修復信任裂痕,不只是教師、家長一方的責任,也仰賴社會對教育品質的關注與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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