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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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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11-03

【記者伍家欣綜合報導】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會與吳姓博士生,為釐清學生會定位與大學法法規,臺師大學生會以吳生未繳學生會費為由,向他提行政訴訟追討。台北地方行政法院一審判學生會勝訴,吳生不服上訴。10月16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二審駁回上訴,吳生仍應繳納會費。

 

大學法第33條第3項規定「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會費是學生會能夠正常營運的基本條件,且向學生收費可保障學生會獨立運作的特性。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長莊智程解釋,若學生會不得向學生收取會費,其財政將仰賴學校補助或公關贊助等收入,這可能將使學生會受經費資助者牽制,而無法完全替學生發聲。但是否應繳學生會費一直是眾多大學生的疑問,有繳會費的國立政治大學學生簡慈萱認為學生會積極推動學生事務,以會費支持學生會是最直接的做法。

 

圖為大學法第33條規定。 圖/截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然而許多學生質疑法規強制學生入會,並使學生負擔繳納會費的義務是否合理。沒繳會費的臺灣大學學生許同學(化名)表示,儘管知道學生會有幫助學生爭取權益、改善校園環境和設備等等政策,但平常課業繁重沒時間參加學生會舉辦的活動,所以還是不會繳費。另一位臺師大學生蕭暄霓則說,學生會沒有說明繳費後會有什麼福利,所以不繳費。

 

對於制定大學法強制學生入會與繳費義務的原由,長期關注學權的臺師大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副教授林佳範解釋,學生會是替學生爭取權益的正式組織,並非建立在大家共同興趣上的學生社團,因此法規界定所有學生都是當然會員。而對於學生有繳納會費的義務,林佳範則說:「這就像我們作為公民要納稅,可是對於這個稅怎麼使用?我們要去監督它。」會費是否被合理運用,是學生要關心的事,而學生如對收取會費有意見,則可以積極參與學生自治,透過推動修訂章程來表達。

 

除了爭取學生權益外,學生會也會透過舉辦活動增加曝光度,讓學生認識學生會。 圖/伍家欣攝

 

「學生會很像空氣,你不會去意識到它的存在,但它不見會是一件很嚴重的事情。」政大學生會會長徐致遠說。如何讓同學知道學生會在推動什麼是學生會遇到的難題,逢甲大學學生林廷謙就表示平常沒有感覺到學生會對自己的幫助。徐致遠和莊智程也觀察到,近期學生會臉書貼文的觸及率逐漸降低,目前仍在尋求突破的管道。而對於是否應繳會費,莊智程說目前仍以自願為主,但學生會應努力拉近和同學們的距離。學生會在積極推動學權的同時,也應從施政成績說服同學繳交學生會費,鼓勵學生參與學生自治,建立良性的雙向溝通。

 

學生與學生會建立良性雙向溝通,將有助於推動學生自治精神。  圖伍家欣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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